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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封尊吉与綦江区袁三号酒楼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尊吉,綦江区袁三号酒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463号原告封尊吉,女,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綦江区袁三号酒楼。经营者袁宗明,男,汉族,1942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尊吉诉被告綦江区袁三号酒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尊吉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封尊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尊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封尊吉承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兰云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光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