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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曾因犯运输假币罪,于199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9月24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仁凯,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仁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至17日凌晨,徐某乙、徐某甲、杨某、史某甲、刘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三次在被告人王某位于兴化市张郭镇的家中,用麻将牌以“筒子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800元。分述如下:1.2015年3月15日20时许,在被告人王某位于兴化市张郭镇的家中,徐某乙、徐某甲、史某甲、刘某、杨某等人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00元。2.2015年3月16日13时许,在被告人王某位于兴化市张郭镇的家中,徐某乙、徐某甲、杨某、刘某等人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700元。3.2015年3月16日22时许至3月17日凌晨1时许,在被告人王某位于兴化市张郭镇的家中,徐某甲、王某乙、顾某、徐某乙、杨某等人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6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甲、徐某乙、刘某、史某甲、史某乙、徐某丙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情况说明、通讯记录;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麻将牌物证照片;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明本案其它事实的证明有: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08)钟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宜兴监狱释放证明书、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中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杜 杨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