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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二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玉国与王献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国,王献明,张玉国,王献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117号原告张玉国,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马国庆,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献明,男,汉族,成年,住汤阴县香格里拉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国诉被告王献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国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国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张玉国负担。审 判 长  郑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华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