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二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玉国与王献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国,王献明,张玉国,王献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117号原告张玉国,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马国庆,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献明,男,汉族,成年,住汤阴县香格里拉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国诉被告王献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国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国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张玉国负担。审 判 长 郑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华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