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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保生与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平聚财、阴硕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生,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平聚财,阴硕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587号原告李保生。被告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被告平聚财。被告阴硕果。原告李保生诉被告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平聚财、阴硕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保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平聚财、阴硕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份,被告平聚财承包崔庙镇郑庄村村委的批墙工程,由被告阴硕果招呼着,让原告去批墙,并约定每平方的价格为2.6元,给现钱绝不拖欠。2013年5月份又进行了第二次批墙,并许诺干完后清账,现全部工程已经结束,经被告阴硕果结算工程,共计20400元,在支付了11700元后,剩余8700元未支付(其中含有2200元没有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该款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批墙款87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平聚财、阴硕果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平聚财承包崔庙郑庄村委的批墙工程,由阴硕果领工,李保生系平聚财的工人。截止2014年元月27日,经结算,平聚财共欠原告批墙款7500元,阴硕果为其出具手续一份。2015年2月18日,平聚财向原告支付1000元,余款6500元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批墙款85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批墙款65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称的其余22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阴硕果支付批墙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平聚财应支付原告批墙款6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聚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保生批墙款6500元。二、驳回原告李保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聚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新蕾人民陪审员  石闺阁人民陪审员  李文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