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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前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万泽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万泽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前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七号东方园林产业集团大厦。法定代表人何巧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杰,北京市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茅,该公司员工。被告常州万泽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府北新村27幢商楼7号。法定代表人黄振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芳,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万泽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万泽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万泽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11元减半收取7355.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 判 长  顾海斌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