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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6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邝国强与广州市越秀区东山云香酒楼劳动争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国强,广州市越秀区东山云香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6389-1号申请执行人:邝国强,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东山云香酒楼,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显恩。申请执行人邝国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东山云香酒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越劳人仲案字[2015]56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2003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经济补偿43666.67元。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经本院进一步核查,发现均已被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5454号案件正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参与本院另案统筹处理,并同意在等待分配期间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分别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本案现无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6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静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