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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建瓯市义生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福建省建瓯市义生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江义生,总经理。原告吴樟华,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建瓯市义生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建瓯市义生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徐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孙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