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易春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易春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深圳市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昌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铁军,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林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春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春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50元,减半收取为267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胜亮审 判 员 雷英孝代理审判员 徐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