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审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焦建超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审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益民,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焦建超,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执行人于荣会,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口征决字(2015)第2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焦建超、于荣会社会抚养费42372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焦建超、于荣会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5)第2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人口征决字(2015)第2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3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金岭审判员 田金焕审判员 葛爱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