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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庆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庆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487号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苍生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顾伟忠。委托代理人刘佳,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任庆刚。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庆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长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公司撤回对被告任庆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负。代理审判员  邓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