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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史光红与李锦兵,田祖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光红,李锦兵,田祖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481号原告史光红,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泽明、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锦兵,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田祖学(李锦兵之妻),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史光红诉李锦兵、田祖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光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5元,依法减半收取3877.5元,由原告史光红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