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乔理安与罗廷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理安,罗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乔理安,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廷富,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乔理安与被执行人罗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01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乔理安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罗廷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民执字第002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果元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