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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因被告患有××,经常打骂原告及孩子,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婚后没有感情,被告经常不让我出门,不让我与人接触,还经常让我回娘家要钱养着他。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魏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从未殴打过原告及女儿,而且自原告患病后,被告一直全心全意照顾原告及女儿的饮食起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说关门,是我俩商量好的,因为我当兵受过刺激有不安全感。原告说喝药更增加了我的不安全感。原告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和我离婚。我不承认经常要钱,是因为原告生孩子需要费用我才和她父母借钱,不是要钱。原告为家庭付出了很多,我抱着感恩之心,同时很佩服。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魏雯娜,2012年11月6日生次女魏红艳。在婚后的生活中,二人因生活琐事虽发生过争执,但双方仍能继续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两个女儿。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虽有争执,但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叙述原告为家庭付出了很多,被告抱有感恩之心,同时心里佩服,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多沟通交流,增进夫妻感情,维护好婚姻家庭。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其关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玉明审判员刘宝新人民陪审员张景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徐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