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翔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刘洪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翔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催字第3号申请人舟山市定海翔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振兴中路25号。法定代表人刘洪立,董事长。申请人舟山市定海翔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30005124862446,票面金额3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舟山市定海翔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舟山市定海翔宇塑料机械有限公承担。审判员 张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