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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翔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刘洪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翔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催字第3号申请人舟山市定海翔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振兴中路25号。法定代表人刘洪立,董事长。申请人舟山市定海翔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30005124862446,票面金额3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舟山市定海翔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舟山市定海翔宇塑料机械有限公承担。审判员  张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