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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知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马里奥特环球公司与温州市万豪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万豪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马里奥特环球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万豪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付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宪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20817马里兰州波斯达芬伍德路10400(10400FernwoodRoad,Bethesda,Maryland20817UnitedStatesofAmerica)。法定代表人凯文·M·金柏(Kevin·M·Kimball)。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谯荣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爱杰。上诉人温州市万豪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万豪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市万豪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市万豪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万豪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