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孙家圩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安徽硒无忧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孙家圩子村村民委员会,安徽硒无忧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98号原告: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孙家圩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孙守举,该村主任。被告:安徽硒无忧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855号华东农资机电大市场第K栋1单元12层K-1201/1202号。法定代表人:贾为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孙家圩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安徽硒无忧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孙家圩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4元,减半收取2867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