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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闻山泉观光采摘园与坤艮益生(北京)康体休闲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闻山泉观光采摘园,坤艮益生(北京)康体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闻山泉观光采摘园,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新兴村(村委会北50米)。法定代表人张凤成,经理。被执行人坤艮益生(北京)康体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2号楼1至2层c101西北侧。法定代表人程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闻山泉观光采摘园依据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世营代理审判员  马凌云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