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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何涛与被告孙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涛,孙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484号原告:何涛,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孙鹏,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何涛为与被告孙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凤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涛与被告孙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何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545元,由原告何涛负担。审判员  杨凤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