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那坡县海鲜城与李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坡县海鲜城,李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那坡县海鲜城。法定代表人:黄桂文,系该饭店负责人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那坡县海鲜城诉被告李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那坡县那坡饭店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坡县那坡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那坡县海鲜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业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隆东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