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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6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陆其红与上海欣晖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闵行区华漕镇红卫村民委员会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其红,上海欣晖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李建良,闵行区华漕镇红卫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6746号申请执行人陆其红,女,1950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上海欣晖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建良,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闵行区华漕镇红卫村民委员会,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2,300元及执行费1,43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欣晖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李建良、闵行区华漕镇红卫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73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