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稷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发珍诉曹迪兴,薛菊川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发珍,曹迪兴,薛菊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杨发珍,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迪兴,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菊川(系曹迪兴妻子),女,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稷民翟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曹迪兴、薛菊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曹迪兴、薛菊川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发珍胶款6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5元,执行费875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执行人曹迪兴、薛菊川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或扣划,扣划至稷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的账户上,账号是:04-53100104001962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赞毅审 判 员  宋勤学代理审判员  贾志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解春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