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与顾海峰、杨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顾海峰,杨燕,张连祥,顾美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5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负责人董宣忠,行长。委托代理人施杰。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顾海峰,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杨燕,女,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张连祥,男,195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顾美娟,女,1953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诉被告顾海峰、杨燕、张连祥、顾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其与被告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0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