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满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62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满全,无职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邓文斌,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满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满全及其辩护人邓文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朱满全在本辖区艾家精致时尚酒店内吸食毒品。嗣后,被告人朱满全在该酒店8213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朱满全的衣服口袋内搜出塑料袋装红色颗粒2袋、黄鹤楼烟盒包装红色颗粒1盒及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2个塑料袋装有塑料管包装红色片剂71支(包),净重25.60克;1个香烟盒装有塑料管包装红色片剂19支(内混绿色少许),净重17.76克及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7包,净重3.63克;1个塑料袋装有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21包,净重3.31克;共重50.30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朱满全于2015年3月9日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胶体金法)现场检测,结果为麻果(冰毒)呈阳性。被告人朱满全因吸毒行为于2015年3月1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满全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满全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0.3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朱满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辩护人提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满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0.30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波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人民陪审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