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紫会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紫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73号罪犯赵紫会,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翁牛特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作出(1999)赤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紫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元。刑期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3)内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紫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十二月、二00六年六月、二0一0年五月、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赵紫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改为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赵紫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紫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各科考试成绩平均86分,在从事监督岗、坐班劳动改造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454分,记功7次。二0一二年度、二〇一三年度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〇一三年度获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赵紫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紫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