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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中锐纳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锐纳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903号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英轩街3999号。法定代表人赵东日,董事长。被告陕西中锐纳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普贤村工业园区8号。法定代表人张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锐纳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相应的银行汇票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裴晓萌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人民陪审员  刘法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