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建国与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国,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757号原告卢建国。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22号增8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孙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宛志霞,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秋生,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职员。原告卢建国与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建国,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宛志霞、李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建国诉称,本人是坐落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汇园里xxx号房屋业主。我的原住房日照充足、视野开阔,很适宜居住。但自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在我所居住的汇园里小区东侧和南侧建起“中山八号”高层住宅后,我原来的生活环境受到很大影响,不仅视野严重受阻,而且采光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日照时间每日明显减少,尤其是冬天,室内基本进不了阳光,导致室内十分阴冷。因此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本人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慧宁嘉园”项目合法合规,而且有相关合法的规划和开发手续,不存在影响原告房屋通风、采光的问题,所以对原告居住的房屋不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坐落河北区汇园里xxx房屋系登记在原告卢建国名下的私产房屋,2001年6月8日原告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8.23平方米,朝向为“南北”向,向南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卧室窗户和卧室外跨阳台各一处,向北采光的途径为厨房窗户一处并外跨阳台。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于2011年5月在原告所住小区周边,即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与华新大街交口处开始建设“慧宁嘉园”小区项目,该项目共建4栋楼,其中2号楼和4号楼为35层,1号楼为21层,3号楼为14层,现该项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另查,原告房屋所在的汇园里小区与被告开发建设的“慧宁嘉园”项目系相邻的两个住宅小区,其中被告所开发建设的“慧宁嘉园”项目的2号楼和4号楼位于原告房屋的东南侧及南侧。此外,据本院调取的被告委托天津市星际空间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北区“慧宁嘉园”项目所做的日照分析报告显示,原告居住的房屋处于被告开发建设的高层住宅影响范围之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及本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慧宁嘉园”项目,系被告经审核批准后开工建设且当庭提交了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该项目的有关文件,故对于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合法性,本院不予置疑。被告在原告房屋的东南侧及南侧所建高层住宅虽与原告的房屋间存在一定间隔,但由于被告所建房屋楼层较高,通过现场勘察及被告委托天津市星际空间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作的日照分析报告显示,确对原告房屋南侧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影响,故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鉴于原告房屋位于楼层四楼,向南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二处(卧室窗户一处、卧室外跨阳台一处),故其南侧的补偿金额以20800元为宜(每处104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卢建国补偿费人民币20800元;二、原告卢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卢建国承担192元,由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承担2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