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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友琴、陈荣与陈荣、陈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琴,陈荣,陈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55号原告:杨友琴,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余道林,来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陈荣,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陈乐,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琴与被告陈荣、陈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琴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友琴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乐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琴撤回对被告陈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正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