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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红与李子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29-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李子波。委托代理人李子华。代理权限为: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事宜。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李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红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共计20352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1日自愿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李子波从于2015年7月1日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王红支付1000元,直至还清之时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该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怀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