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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870号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骑鞍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4950-2。法定代表人何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俊中,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廖益,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