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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非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丰贵智申请岳屹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丰贵智,岳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非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丰贵智,男,汉族。被执行人岳屹,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天泽公证处(2015)包天泽执证字0057号公证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岳屹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蒙古华信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英明一案,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岳屹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款7475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建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苑晓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