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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行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涛,曾用名刘艮受,农民。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2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诉刑诉(2015)7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晚,行唐县公安局上碑中队与北河派出所联合巡逻至行唐县北河乡朱家庄村道口时发现被告人刘涛形迹可疑,后民警将其带至北河派出所进行盘问,被告人刘涛如实供述了自己自2013年以来多次驾车携带油桶、抽油泵等作案工具到位于行唐县龙洞村与上碑镇道口西北角处方某经营“金盛加油站”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从中获取非法利益36000多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涛的家人与被害人方某的委托代理人达成退赔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涛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辛振跃、刘进保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退赔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处罚。但其系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罪行,只是发现其形迹可疑对其进行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应当以自首论,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其家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永耀人民陪审员  朱振国人民陪审员  李会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