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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3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鄢涛、刘绍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鄢涛,刘绍峰,纪玉浩,宁慧,刘吉山,兰美英,青岛一帅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17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法定代表人陈昊序,副行长。被告鄢涛。被告刘绍峰。被告纪玉浩。被告宁慧。被告刘吉山。被告兰美英。被告青岛一帅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鄢涛、被告刘绍峰、被告纪玉浩、被告宁慧、被告刘吉山、被告兰美英、被告青岛一帅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被告鄢涛、被告刘绍峰、被告纪玉浩、被告宁慧、被告刘吉山、被告兰美英、被告青岛一帅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4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春人民陪审员  常安利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