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荣某某与代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荣某某,林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监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荣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长岭县。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代某某,男,汉族,住址长岭县。原一审原告:林某某,男,汉族,住所长岭县。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荣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荣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荣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 娜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赵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