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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邓晓燕与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晓燕,女,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廖信源,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适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莎,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武,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晓燕因与被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晓燕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晓燕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晓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邓晓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艺能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庹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