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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卢建彬与张雪女、潘玲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彬,张雪,潘玲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605号原告:卢建彬。委托代理人:徐明,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婧,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女。被告:潘玲仙。原告卢建彬诉被告张雪女、潘玲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毛益波人民陪审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江和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