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52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12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范某某偿还申请人雷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6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5元由被执行人范某某负担。2015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范某某在横山县韩岔乡财政所有共享基金,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范某某在横山县韩岔乡财政所的共享基金8500元,提取后继续扣留,至扣足案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