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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1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同年4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秀杰,吉林李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第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李秀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陆某某、连某某(已判刑),酒后乘坐出租车行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附近时,在车内无故对乘车的被害人王某某调戏、殴打,致使王某某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受伤住院。经鉴定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陆某某、连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引起他人精神失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陆某某、连某某(已判刑),酒后乘坐出租车行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附近时,在车内无故对乘车的被害人王某某调戏、殴打,致使王某某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受伤住院。经鉴定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检验笔录、拍照图片,证明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在吉C8F5**号轿车副驾驶座位上提取一缕头发,并对被害人当时衣服被撕破,手指上有一血泡的情况予以拍照。2、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书、病历,证明被害人王某某被打后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应激事件被打有直接因果关系。3、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警后,当日即将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连某某予以行政拘留。4、和解协议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同被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8日下午三点钟左右,我在家里接到我姐电话说她被打了,有三个醉鬼,有两个外地人,有一个本地人,我姐说:“有一个人对我耍流氓,摸我,还打我,其中两个外地人拽我下车,打我、踹我,头发都给我拽掉了,耳朵有点不好使,快来吧”。随后我就开车赶到现场,我看见我姐在出租车副驾驶坐着,后排坐着一个人,我认识,叫陈某某,当时我姐指着他说:“就他摸我了,还打我,还告诉两个外地人整死我。”我报警后,就去找那两个外地人去了,在孤家子镇西侧看见两个外地人喝多了,经过我姐确认就是这两个人,我把这两个人拽到我车上,就去沈洋乡派出所了,到沈洋派出所时,陈某某和我说:“我错了,对不起,我不认识你家大姑(指王某某),我给你姐拿俩钱看看病,这事就算完事了。”我没同意。6、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8日下午一点半左右,我接到我亲属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沈洋镇东四马架子村去接一个人,我接到一个女的后就开车去孤家子方向,这个女的坐在副驾驶位置,不一会我又接到陈某某的电话,让我去他家接他去榆树台,到他家后,陈某某和两个男的上车了,这三个人我感觉都喝多了,当时陈某某坐在副驾驶后面,胖的男的坐中间,瘦的坐在我后面,我开车有十五、六分钟,坐在副驾驶的女的往前挪身子,车开到还有三公里到孤家子镇内时,这个女的用非常气愤的语气让我靠边停车,这个女的很激动的回头指着陈某某说:“你摸摸搜搜干啥,我儿子都比你大了,你都摸到我胳肢窝了,我忍你多长时间了,我都靠到司机这边了,你还想咋的?”陈某某说:“我摸你怎么地。”这个女的就给陈某某一个嘴巴,我就伸手拉过这个女的,陈某某一声没吭,也没有还手的举动,这时坐在后排中间的胖子说一堆话,我也听不懂,我感觉到应该是劝的意思,这个女的说没你事,顺手一划拉就碰到胖子脸上了,这时坐着后面的那个瘦子就不干了,招呼胖男的下车,他俩下车,从车的后面绕到副驾驶位置,我看事不好就把车门锁上了,这两个男的就拍打我车窗,我就把门打开了,随后胖的男的把车门打开,拽那女的头发,薅掉了一撮,还搥了那个女的几下子,瘦的男的拽那女的衣服,想把这个女的拽下车,我怕这两个男的继续打这个女的,我就把车起步往前蹓,这两个男的手松开后我加油甩掉了这两个男的。这个女的拿出电话给她弟弟打电话说:“我被人欺负了,你赶紧来,”说话都费劲了,电话挂了后,陈某某就提这个亲戚,那个亲戚的。过一会这个女人的弟弟开一辆现代轿车过来了,找到那两个外地男的后就去派出所了。7、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3年12月18日下午3点多钟,我从沈洋镇街里坐了一辆通往孤家子镇的出租车,我坐在副驾驶位置,司机又接了三个男的上了车坐在后座上,本地男的坐在我后面,外地两个男的,胖子坐在中间,瘦的坐在司机后面,他们浑身酒味,车刚行驶不远,我就感觉后面那个男的弄我头发,我也没吱声,我就把头往前使劲,这个本地男的就更猖狂了,直接用手摸我的后背和前胸,我为了躲他都要把身子调过来朝后了,我实在受不了,就让司机停车,车就停在路边了,我用手指着本地的男的说:“你干啥,你想咋地,摸我干啥,我儿子都有你大了,你什么动机。”我就打了他一个嘴巴,外地的胖子接过话说:“摸你怎么地。”我说:“不关你事,你靠边。”我问本地男的:“你是哪的?”他也没说,用手指着那两个男的对我说:“这两个男的能整死你,你信不信?”然后那两个外地男的都下了车,直接奔我来了,胖子用手抓我头发还用脚踹我,我掏出手机准备打电话,本地男的把我电话抢去了,我说你赶紧给我,我弟弟是王小子,本地男的害怕了,就把手机还给我了,后来我弟弟开车到了,找到那两个外地男的后一起到派出所去了。8、同案犯连某某、陆某某供述,供认其二人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在陆某某家喝完酒之后坐出租车同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撕扯的事实。9、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供认参与殴打被害人王某某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引起他人精神失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本案具体情节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就民事赔偿同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崔 仁审 判 员  朱 颖人民陪审员  范淑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文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