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胡奔勇与胡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奔勇,胡武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胡奔勇,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胡武平,男,汉族,成年,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奔勇诉被告胡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奔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奔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奔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奔勇负担;依法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审判员  程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