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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568号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10281524-3。法定代表人佟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越然,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刘彭,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震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