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孔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孔某。被告:于某。原告孔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 判 长  马鹏飞人民陪审员  柏祥伟人民陪审员  马永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永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