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孔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孔某。被告:于某。原告孔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 判 长 马鹏飞人民陪审员 柏祥伟人民陪审员 马永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永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