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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7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秀荣与郭占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荣,郭占志,郭占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214号原告周秀荣,女,汉族,1946年4月20日出生,夏津县。被告郭占志,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夏津县。被告郭占虎,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荣与被告郭占志、郭占虎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秀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秀荣负担。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荷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