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7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秀荣与郭占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荣,郭占志,郭占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214号原告周秀荣,女,汉族,1946年4月20日出生,夏津县。被告郭占志,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夏津县。被告郭占虎,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荣与被告郭占志、郭占虎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秀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秀荣负担。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荷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