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城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即日履行(2015)安城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确定:原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被告刘某小孩抚养费5400元。但执行人李某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账号,账号为18×××2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18×××26,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远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