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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党胜根与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胜根,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党胜根,男,生于1963年9月15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3********。被告全军,男,生于1964年1月1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千福路*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4********。原告党胜根诉被告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光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胜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全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胜根诉称:2014年农历4月30日,被告全军以在外地包矿缺少资金为由向我借款30万元,约定同年农历9月30日前偿还,月息2.5%。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索款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自2014年农历4月30日起按月息2.5%计算利息。原告党胜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除当庭陈述了相关案情外,还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全军出具的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全军于2014年4月30日向其借现金30万元的事实。被告全军未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全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到庭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本院将依据原告党胜根的陈述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4月30日(公历2014年5月28日),被告全军因在外地包矿需资金而向原告党胜根借款30万元,使用至2014年农历9月3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索款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全军理应偿还原告党胜根本金30万元。另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的相关规定,可自2014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党胜根借款30万元,并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党胜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全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234901040010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吕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淼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