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连娣与被执行人钱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娣,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钱根,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连娣与被执行人钱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溧洪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钱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洪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魏长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