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州市兴远成木业有限公司与叶海平、黄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兴远成木业有限公司,叶海平,黄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侯民初字第41号原告福州市兴远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张国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代隆,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海平,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黄翠英,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原告福州市兴远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海平、黄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代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海平、黄翠英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州市兴远成木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叶海平、黄翠英是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有木板业务往来,原告应被告要求加工供应“歌雅”牌系列地板木,被告自行到原告工厂提货。至2014年3月24日,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72800元,4、5月份欠货款(惠安工程单)54289元,6月份欠货款26134元你,共计人民币253223元。前述欠款有被告叶海平签名的“送货单”、黄翠英签名的“欠款凭证”以及“销售单”等证据为凭。双方对欠款约定在2014年9月份前分三次还清,但被告逾期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货款人民币253223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叶海平、黄翠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福州市兴远成木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送货单》5张;2、《欠款凭证》;3、《销售单》,以上证据旨在共同证明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53223元;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旨在证明被告系夫妻关系;5、中国建设银行《DCC历史流水》(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6月30日),旨在证明原、被告经济往来情况。被告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中仅2014年6月12日的《送货单》有被告叶海平的签名,本院予以采信,其余4份无收货人签名,无法证明其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系原件,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系原告单方制作,本院仅予以参考,不单独作为定案证据;证据4、5均为原件,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叶海平与被告黄翠英于2009年5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3日,被告黄翠英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写明:“本人截止2014年2月28日欠我公司(福州市兴远成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72800元(此货款不包含惠安工程单货款54289元)。分6月结清(截止2014年9月份结清),特此立证。”,被告叶海平分别于2014年4月18日、4月30日、5月31日、6月9日、6月14日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国斌汇款40000元、40000元、15000元、12000元、16000元,共计123000元。2014年6月12日,被告叶海平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歌雅黄桃木”85.536平方米,“歌雅红山桃”94.0896平方米,“歌雅番龙眼”158.6344平方米,“歌雅黄金檀”106.92平方米,“歌雅直纹樱桃”102.6432平方米。另查明,“歌雅黄桃木”单价为41.5元/平方米,“歌雅红山桃”单价为41.5元/平方米,“歌雅番龙眼”单价为42.5元/平方米,“歌雅黄金檀”单价为41.5元/平方米,“歌雅直纹樱桃”单价为41.5元/平方米,被告叶海平于2014年6月12日收到的货物总价款为22894元。本院认为,讼争《欠款凭证》属债权确认函件,真实有效,与采信的《送货单》可共同认定原告与被告叶海平、黄翠英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欠款凭证》内容可认定至2014年3月23日被告黄翠英欠原告货款227089元,并承诺于2014年9月份还清;至2014年6月30日,被告仅归还了123000元,尚欠104089元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叶海平于2014年6月12日购买价值22894元的地板木,亦应即时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货款253223元依据不足,本院仅认定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26983元。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两被告未能按期支付价款,原告主张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上述债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共同偿还各自债务。被告叶海平、黄翠英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期限届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海平、黄翠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兴远成木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698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6983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州兴远成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98元,由原告福州兴远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198元,被告叶海平、黄翠英负担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伯硕人民陪审员 林 伟人民陪审员 黄美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秀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