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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担负。审判员  崔长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丽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