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支行诉内蒙古金宝奇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秦峰、秦岚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12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杨子乐。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宝奇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兵。被申请人秦峰,男,46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秦岚,男,44岁,汉族,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察素齐旗。2014年3月7日,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宝奇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支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被申请人秦峰、秦岚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626235.38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宝奇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秦峰、秦岚银行存款20626235.38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支行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武玉亮审判员 牧 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明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