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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行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薛红伟、姜松玲行政征收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行 通 知 书(2015)舞行执字第47号薛红伟、姜松玲: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你行政征收执行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舞行审字第13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舞阳县支行户名:舞阳县人民法院账号:41001558310050206973联系电话:0395-35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