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边雪丰与肖广和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雪丰,肖广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46-2号申请执行人边雪丰,男,1980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肖广和,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1502号边雪丰与肖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广和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肖广和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一个,并从该账户扣划人民币9500元,查封其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房产一套(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肖广和已支付9500元,对余款135500元暂无履行能力,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玺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