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与王煜铭、农丽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王煜铭,农丽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被执行人王煜铭,被执行人农丽莎。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申请执行黄祖代、农丽莎、王煜铭、赵桂艺关于执行案由(2011版)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3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陆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